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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2-26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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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1年02月26日在招标网发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号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不发):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以及外来水生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 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二)生物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条 发生重大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后,**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及时勘查受损设施,收集受灾信息,统计灾情损失,并**财政部门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告受灾损失。
第十一条 **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时,需报告本级救灾资**排、上级补助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由财政部门分别**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区)申请救灾资金文件应同时抄送设区*。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灾情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救灾及恢复生产(或生物灾害防控)所需实施具体项目(需明确项目所在乡镇、预计修复内容或恢复情况、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内容。
省水文管理中心、省钱塘江流域中心、省水利防汛技术中心(省水利防汛机动抢险总队)等省水利厅下属单位申请救灾资金,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中需明确具体实施项目。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及时做好全省灾情统计工作,并给予省级援助,同时商省财政厅统筹**资金需求和受灾损失情况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提出救灾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抗灾自救、复工复产,要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一般灾害以**财政保障为主。省级在分配救灾资金时将**财政投入情况和财力状况作为重要因素。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五条救灾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
农业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农业自然灾害主要根据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确定补助标准,并综合考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其中:农作物受灾根据受灾轻重程度,按受灾每亩*—**元、成灾每亩**—**元、绝收每亩**—**元测算,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主要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按每亩次补助**—**元测算,植物疫情、赤潮防控按每亩补助**—***元测算,外来水生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洪涝灾害救灾资金(不含安全度汛)主要根据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降雨量、**财政财力状况和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进行测算;洪涝灾害救灾资金(安全度汛)主要根据安全度汛修复计划投资额、**财政财力状况和投入情况进行测算;干旱灾害主要根据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财政财力状况及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应及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救灾资金文件后,根据救灾资金额度向省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分别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各地灾情实际情况统筹分配救灾资金。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在收到财政部资金文件**日内下达救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监管局。分配给省属单位的救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收到救灾资金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分解落实,并在申请资金时上报的修复(或恢复、防控)计划中优选具有前期工作基础,能如期完成的具体项目,避免“撒胡椒面”。**应在收到资金文件**日内分解落实救灾资金,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八条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救灾资金时,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省级在资金拨付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资金同步下达,并逐级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年度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救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下达和使用救灾资金。
第二十五条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安排应对农业灾害、水旱灾害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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